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 報告 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86條
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,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、第六條 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,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(人員) 設置(變更)報備書(如附表三),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。

第87條
雇主依第十條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時,應製作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名冊(如附表四)留存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