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 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 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8條
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,雇主應即指定適當代理人。其代 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。

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,其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,應即報 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