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 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 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2-1條
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(以下簡稱管理單位):

一、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,應設直接隸屬雇主 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。

二、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,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 單位。

前項第一款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,於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,自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九日施行;勞工人數在二百人至二百九十九人者,自 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;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,自一百零一 年一月九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