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 機械之定期檢查 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19條
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,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。

雇主對前項之固定式起重機,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。

一、過捲預防裝置、警報裝置、制動器、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。

二、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。

三、吊鉤、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。

四、配線、集電裝置、配電盤、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。

五、對於纜索固定式起重機之鋼纜等及絞車裝置有無異常。

前項檢查於輻射區及高溫區,停用超過一個月者得免實施。惟再度使用時 ,仍應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