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 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 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12條
委員會應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對雇主擬訂之職業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。

二、協調、建議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。

三、審議安全、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。

四、審議作業環境監測計畫、監測結果及採行措施。

五、審議健康管理、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事項。

六、審議各項安全衛生提案。

七、審議事業單位自動檢查及安全衛生稽核事項。

八、審議機械、設備或原料、材料危害之預防措施。

九、審議職業災害調查報告。

十、考核現場安全衛生管理績效。

十一、審議承攬業務安全衛生管理事項。

十二、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。

前項委員會審議、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,應作成紀錄,並保存三 年。

第一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