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
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
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12-2條
下列事業單位,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, 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:
一、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。
二、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。
三、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。
四、有從事製造、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,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。
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:
一、政策。
二、組織設計。
三、規劃與實施。
四、評估。
五、改善措施。
第一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,應作成紀錄,並保存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