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 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措施 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12-2條
下列事業單位,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指引, 建置適合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:

一、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。

二、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。

三、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。

四、有從事製造、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,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。

前項管理系統應包括下列安全衛生事項:

一、政策。

二、組織設計。

三、規劃與實施。

四、評估。

五、改善措施。

第一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,應作成紀錄,並保存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