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 再壓室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74條
再壓室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、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 者再壓室之照明器具,除前項規定外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應直接附置於再壓室頂上。

二、應具可耐再壓室之最高使用壓力。

三、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