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 潛水作業管理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48條
雇主因發生緊急事故,為救出潛水作業勞工,得在必要限度內增加第四十 三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之上浮速率或縮短減壓站停留時間。

雇主依前項增加上浮速率或縮短減壓站停留時間者,應於勞工救出後,採 取下列措施:

一、有症狀者,立即送醫治療。

二、無症狀者,依附表四之三處置。

三、進入減壓艙再加壓時,加壓速率依潛水人員可容忍範圍為之。但不得 超過每分鐘二十四點四公尺(八十呎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