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 潛水作業管理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47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而使用人工調和混合氣供氣,勞工在水面使用氧 氣減壓時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於離開潛水深度十二點二公尺(四十呎)之減壓站開始,以每分鐘十 二點二公尺(四十呎)速率上浮至水面、卸裝、進入減壓艙,並使用 空氣以每分鐘三十點五公尺(一百呎)速率加壓至減壓艙內十五點二 公尺(五十呎)深度,此正常的水面間歇總時間不得超過五分鐘。

二、依附表五之規定,參照表內之潛水深度、滯底時間、艙內氧氣呼吸單 元數量(每一單元為呼吸純氧三十分鐘及呼吸空氣休息五分鐘)、總 上浮時間等從事潛水作業。

前項水面間歇總時間超過五分鐘時,應依附表四之三規定辦理,並每次作 成紀錄,保存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