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 潛水作業管理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45條
雇主使勞工於九十一點五公尺(三百呎)以上高海拔地區從事潛水作業, 應依附表四之四、附表四之五規定辦理。

雇主使勞工從事前項潛水作業後,該勞工欲離開該潛水據點至他處,其間 換算海拔高程壓力差超過三百零五公尺(一千呎),應依附表四之六規定 辦理,完成水面上休息,並每次作成紀錄,保存五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