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 潛水作業管理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42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特殊危險潛水作業時,應依其作業特性,提供必要之 潛水作業裝備與工具,並告知特殊危害預防事項:

一、水下爆破之潛水作業。

二、水下切割及熔接之潛水作業。

三、進出沈船、洞穴,佈設海底管線之潛水作業。

四、寒冷或高溫水域之潛水作業。

五、海域探測之潛水作業。

六、水域遭受有毒或其他污染之潛水作業。

七、夜間及低能見度水域之潛水作業。

八、高速水流或渦流之水域之潛水作業。

九、特殊海洋生物危害勞工作業安全之潛水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