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 高壓室內作業管理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21條
雇主對當日從事高壓室內作業終了之勞工,為減少其體內氮氣殘留,應於 最後一次減壓終了時起算,連續給與下列規定以上之時間,為「終工壓減 時間」,且在此時間內不得使其從事重體力作業:

一、合於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者,於附表一「作業壓力欄」及「高壓下時 間欄」取最後一次之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「終工壓減時間欄」 規定之時間。

二、合於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者,於附表二「作業壓力欄」及「高壓下時 間欄」取最後一次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「終工壓減時間欄」規 定之時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