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5條
雇主為防止勞工與機器人接觸引起之危害,機器人應具備下列機能。但使 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,不適用第一款之規定:

一、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,可自動降低操作機之動作速度。

二、如操作機可調整者,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,可自動降低其輸 出。

三、遇下列狀態時,可自動停止動作,並設置指示燈: (一) 因油壓、氣壓或電壓之變動,有發生錯誤動作之虞時。 (二) 因停電等致動力源被遮斷時。 (三) 因關連機器發生故障時。 (四) 因控制裝置發生異常時。

四、機器人因緊急停止裝置或因前款機能停止後,非經人為再啟動之操作 ,不能開始動作。

五、因勞工碰觸致對操作機產生衝擊力時,能自動停止運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