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5條
雇主為防止勞工與機器人接觸引起之危害,機器人應具備下列機能。但使
用固定順序型之機器人,不適用第一款之規定:
一、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,可自動降低操作機之動作速度。
二、如操作機可調整者,從運轉狀態變換為教導狀態時,可自動降低其輸
出。
三、遇下列狀態時,可自動停止動作,並設置指示燈:
(一) 因油壓、氣壓或電壓之變動,有發生錯誤動作之虞時。
(二) 因停電等致動力源被遮斷時。
(三) 因關連機器發生故障時。
(四) 因控制裝置發生異常時。
四、機器人因緊急停止裝置或因前款機能停止後,非經人為再啟動之操作
,不能開始動作。
五、因勞工碰觸致對操作機產生衝擊力時,能自動停止運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