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32條
雇主使勞工起動機器人前,應先確認下列事項,並規定一定之聯絡信號:

一、在可動範圍內無任何人存在。

二、移動式控制面盤、工具等均已置於規定位置。

三、機器人或關連機器之異常指示燈等均未顯示有異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