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31條
雇主使勞工於可動範圍內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檢查相關作業時,應採取第 二十四條至第三十條之必要措施。但關閉驅動源從事教導相關作業或停止 運轉實施檢查相關作業時,則不適用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