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22條
前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,依下列之規定:

一、檢知有勞工接近可動範圍時,應可使緊急停止裝置立即動作。

二、應具有可檢知勞工進入可動範圍內所必要之光軸數目。

三、應採取使受光器不致受到非來自投光器之其他光線感應之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