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2條
本標準用辭定義如下:

一、工業用機器人 (以下簡稱機器人) :指具有操作機及記憶裝置 (含可 變順序控制裝置及固定順序控制裝置) ,並依記憶裝置之訊息,操作 機可以自動作伸縮、屈伸、上下移動、左右移動、旋轉或為前述動作 之複合動作之機器。

二、操作機:指具有類似人體上肢之功能,可以自動作伸縮、屈伸、上下 移動、左右移動、旋轉或為前述動作之複合動作,以從事下列作業之 一者: (一) 使用設置於其前端之機器手或藉吸盤等握持物件,並使之作空間性 移動之作業。 (二) 使用裝設於其前端之噴布用噴槍、熔接用焊槍等工具,實施噴布、 噴膠或熔接等作業。

三、可動範圍:指依記憶裝置之訊息,操作機及該機器人之各部 (含設於 操作機前端之工具) 在構造上可動之最大範圍。

四、教導相關作業:指機器人操作機之動作程序、位置或速度之設定、變 更或確認。

五、檢查相關作業:指從事機器人之檢查、修理、調整、清掃、上油及其 結果之確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