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18條
雇主對機器人之配置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應確保能安全實施作業之必要空間。

二、固定式控制面盤應設於可動範圍之外,且使操作勞工可泛視機器人全 部動作之位置。

三、壓力表、油壓表及其他計測儀器應設於顯明易見之位置,並標示安全 作業範圍。

四、電氣配線及油壓配管、氣壓配管應設於不致受到操作機、工具等損傷 之處所。

五、緊急停止裝置用開關,應設置於控制面盤以外之適當處所。

六、設置緊急停止裝置及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指示燈等,應於機器人顯明 易見之位置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