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 ( 103 年 07 月 02 日)
第5條
標示應依設置之永久性或暫時性,採固定式或移動式,並應依下列規定設 置:

一、大小及位置力求明顯易見,安裝穩妥。

二、材質堅固耐久,並適當處理所有尖角銳邊,以免危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