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 ( 103 年 07 月 02 日)
第4條
標示之形狀種類如下:

一、圓形:用於禁止。

二、尖端向上之正三角形:用於警告。

三、尖端向下之正三角形:用於注意。

四、正方形或長方形:用於一般說明或提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