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標示設置準則  ( 103 年 07 月 02 日)
第3條
本準則所稱安全衛生標示(以下簡稱標示),其用途種類及告知事項如下 :

一、防止危害:

(一)禁止標示:嚴格管制有發生危險之虞之行為,包括禁止煙火、禁止 攀越、禁止通行等。

(二)警告標示:警告既存之危險或有害狀況,包括高壓電、墜落、高熱 、輻射等危險。

(三)注意標示:提醒避免相對於人員行為而發生之危害,包括當心地面 、注意頭頂等。

二、一般說明或提示:

(一)用途或處所之標示,包括反應塔、鍋爐房、安全門、伐木區、急救 箱、急救站、救護車、診所、消防栓、機房等。

(二)操作或儀控之標示,包括有一定順序之機具操作方法、儀表控制盤 之說明、安全管控方法等。

(三)說明性質之標示,包括工作場所各種行動方向、管制信號意義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