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 附則 ( 106 年 11 月 13 日)
第25條
依癌症防治法規定,對於符合癌症篩檢條件之勞工,於事業單位實施勞工 健康檢查時,得經勞工同意,一併進行口腔癌、大腸癌、女性子宮頸癌及 女性乳癌之篩檢。

前項之檢查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。

前二項所定篩檢之對象、時程、資料申報、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,依中央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規定辦理。

第26條
本規則除第四條第三項已另定施行日期、第五條第三項、第六條第三項、 第七條第二項、第八條第四項、第五項、第十一條第一項,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,及第十六條附表九編號十六、二十四、三十及三 十一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外,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