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3條
本標準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粉塵作業:指附表一甲欄所列之作業。

二、特定粉塵發生源:指附表一乙欄所列作業之處所。

三、特定粉塵作業:指粉塵作業中,其粉塵發生源為特定粉塵發生源者。

四、礦物等:指下列之一之物質。

(一)存在於地殼中之土石、岩石或礦物。

(二)化學及物理性質與前款相同且均一之人工固體物質者。

五、密閉設備:指密閉粉塵之發生源,使其不致散布之設備。

六、局部排氣裝置:指藉動力強制吸引並排出已發散粉塵之設備。

七、整體換氣裝置:指藉動力稀釋已發散之粉塵之設備。

八、臨時性作業: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,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一 年內不再重覆者。

九、作業時間短暫:指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特定粉塵作業,其每日作業 不超過一小時者。

十、作業期間短暫:指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特定粉塵作業,其作業期間 不超過一個月,且確知自該作業終了日起六個月以內,不再實施該作 業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