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23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附表一丙欄所列之作業時,應提供並令該作業勞工使用適 當之呼吸防護具。但該作業場所粉塵發生源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、局部排 氣裝置或對該粉塵發生源維持濕潤狀態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