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16條
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,於粉塵作業時間內,應不得停止運轉。

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,應置於使排氣或換氣不受阻礙之處,使之 有效運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