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15條
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,應依下列之規定:

一、氣罩宜設置於每一粉塵發生源,如採外裝型氣罩者,應儘量接近發生 源。

二、導管長度宜儘量縮短,肘管數應儘量減少,並於適當位置開啟易於清 掃及測定之清潔口及測定孔。

三、局部排氣裝置之排氣機,應置於空氣清淨裝置後之位置。

四、排氣口應設於室外。但移動式局部排氣裝置或設置於附表一乙欄 (七 ) 所列之特定粉塵發生源之局部排氣裝置設置過濾除塵方式或靜電除 塵方式者,不在此限。
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