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12條
適於下列各款之一者,雇主已供給從事特定粉塵作業之勞工使用適當之呼 吸防護具時,不適用第六條之規定。

一、從事臨時性作業時。

二、從事同一特定粉塵發生源之作業時間短暫或作業期間短暫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