缺氧症預防規則  設施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31條
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,發生下列症狀時,應即由醫師診治:

一、顏面蒼白或紅暈、脈搏及呼吸加快、呼吸困難,目眩或頭痛等缺氧症 之初期症狀。

二、意識不明、痙攣、呼吸停止或心臟停止跳動等缺氧症之末期症狀。

三、硫化氫、一氧化碳等其他有害物中毒症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