缺氧症預防規則  設施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23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,如發現從事該作業之勞工有立即發生缺氧 危險之虞時,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,並使從事該作業之 全部勞工即刻退避至安全場所。

前項作業場所在未確認危險已解除前,雇主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勞工進 入該場所,並將該意旨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