缺氧症預防規則  設施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6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,於當日作業開始前、所有勞工離開作業 場所後再次開始作業前及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,應確認該作業 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、硫化氫等其他有害氣體濃度。

前項確認結果應予記錄,並保存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