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9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作業時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搬運或臨時儲存殘渣時,應使用不致使該殘渣漏洩或溢出且具有堅固 覆蓋或栓塞之容器。

二、搬運或臨時儲存廢液時,應使用不致使該廢液漏洩或溢出之堅固容器 。

雇主應供給前項作業之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著、不滲透性長統手套、不滲 透性長靴,對於以人工從事殘渣移入或排出容器作業勞工,並應供給有機 氣體用防毒面罩,並使其確實使用。殘渣、廢液等廢棄物之清除及處理依 環境保護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