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6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作業時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應於作業前清除已污染該裝置之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。

二、應供給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圍裙,不滲透性長統手套、不滲透性長 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,並使其確實使用。但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 人認為作業勞工不致受四烷基鉛污染或無吸入其蒸氣之虞時;不在此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