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20條
勞工從事四烷基鉛作業,發生下列事故致有發生四烷基鉛中毒之虞時,雇 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,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;勞工在 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之情形下,亦得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, 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:

一、因設備或換氣裝置故障致降低、失去效能。

二、四烷基鉛之漏洩或溢流。

三、作業場所被四烷基鉛或其蒸氣污染。

前項事故下之作業場所,在未確認四烷基鉛已完全清除,勞工無發生四烷 基鉛中毒之虞前,不得使相關勞工進入該場所。但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 員或四烷基鉛作業主管指導下搶救人員及處理現場之必要作業者,不在此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