鉛中毒預防規則  設施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45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,應置備適當之呼吸防護具,並訂定計畫,使 勞工確實遵守:

一、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或第七款之作業或清掃該作業場所。

二、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三款砂浴作業之攪砂或換砂。

三、非以濕式作業方法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四款之作業中,剝除含鉛塗 料。

四、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作業。

五、第二十二條之乾燥作業。

六、第二十三條集塵裝置濾布之更換作業。

七、從事鉛、鉛混存物之軋碎、熔接、熔斷或熔鉛噴布之作業。

八、於船舶、儲槽內部及其他通風不充分之作業場所從事鉛作業。

前項第四款作業,並應置備適當防護衣著,使勞工確實使用。

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作業情形,已有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設 備,且有效運轉者不在此限。

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呼吸防護具、防護衣著,應設置專用保管設備與其 他衣物隔離保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