鉛中毒預防規則  總則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4-1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本規則所定之鉛作業者,對於健康管理、作業環境監測、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,應依勞 工健康保護規則、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 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、缺氧症預防規則及勞 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