鉛中毒預防規則  設施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36條
雇主為防止鉛、鉛混存物或燒結礦混存物等之鉛塵污染,應每日以真空除 塵機或水沖洗作業場所、休息室、餐廳等一次以上。但無鉛塵污染之虞者 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