鉛中毒預防規則  設施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22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乾燥粉狀之鉛、鉛混存物作業之場所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應防止鉛、鉛混存物之鉛塵溢出於室內。

二、乾燥室之地面、牆壁或棚架之構造,應易於使用真空除塵機或以水清 除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