鉛中毒預防規則  設施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11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八款之作業時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從事鉛、鉛混存物之熔融、熔接、熔斷、熔鉛噴布或真空作業等塗布 及表面上光之室內作業場所,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。

二、從事鉛、鉛混存物之熔融作業場所,應設置儲存浮渣之容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