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 總則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2條
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:

一、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,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、 混合、攪拌、加熱、輸送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。

二、製造染料、藥物、農藥、化學纖維、合成樹脂、染整助劑、有機塗料 、有機顏料、油脂、香料、調味料、火藥、攝影藥品、橡膠或可塑劑 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,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、混合 、攪拌、加熱、輸送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。

三、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。

四、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、描繪之作業。

五、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、防水或表面處理之作業。

六、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粘接之塗敷作業。

七、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粘接作業。

八、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之作業。但不包括第十二款 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。

九、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。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 作業。

十、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乾燥作業。

十一、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。

十二、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內部作業。但無發散有機 溶劑蒸氣之虞者,不在此限。

十三、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,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 物之過濾、混合、攪拌、加熱、輸送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。

十四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