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6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,應致力於作業方法之改善、作業頻率 之減低、搬運距離之縮短、搬運物體重量之減少及適當搬運速度之調整, 並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