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 ( 103 年 06 月 30 日)
第3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,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,減少工 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,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