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
設施
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7條
雇主不得使勞工從事製造、處置或使用甲類物質。但供試驗或研究者,不 在此限。
前項供試驗或研究之甲類物質,雇主應依管制性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許可 管理辦法規定,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