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特殊作業管理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42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處置多氯聯苯等之作業,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於作業當日開始前,檢點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狀況及放置該容器之 場所有否遭受該物質等之污染。

二、實施前款檢點而發現異常時,應將該容器加以整修,並擦拭清除漏洩 之多氯聯苯等之必要措施。

三、將多氯聯苯等投入容器或自該容器取出時,應使用可與該容器投入口 或卸放口直接緊密連結之器具,以防止該多氯聯苯等之漏洩。

四、對曾供為搬運或儲存多氯聯苯等之容器而附著有該物質等者,應於顯 明易見之處標示該容器曾受污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