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設施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36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製造、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,應設置洗眼、沐浴、 漱口、更衣及洗衣等設備。但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並應 設置緊急沖淋設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