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設施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35條
雇主應於製造、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 置休息室。

前項物質為粉狀時,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:

一、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等,以清除附著於鞋底 之附著物。

二、入口處應置有衣服用刷。

三、地面應為易於使用真空吸塵機吸塵或水洗之構造,並每日清掃一次以 上。

雇主於勞工進入前項規定之休息室之前,應使其將附著物清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