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設施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27條
雇主對製造、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 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,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,應設置適 當之溫度、壓力、流量等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。

雇主對設置前項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,應置監視人於設備之運轉中 從事監視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