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設施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25條
雇主為防止供輸原料、材料及其他物料於特定化學設備之勞工因誤操作致 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,應於該勞工易見之處,標示該原料、 材料及其他物料之種類、輸送對象設備及其他必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