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設施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22條
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,應有二處以上直 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、斜坡道;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,其另一部分得以 滑梯、避難用梯、避難橋、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。

前項規定之避難梯或斜坡道之一應置於室外,但設置前項後段規定者,不 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