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設施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18條
雇主對排水系統、坑或槽桶等,有因含有鹽酸、硝酸或硫酸等之酸性廢液 與含有氰化物、硫化物或多硫化物等之廢液接觸或混合,致生成氰化氫或 硫化氫之虞時,不得使此等廢液接觸或混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