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設施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16-1條
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及前條應設置之控制設備,應依特定化學物質之健康 危害分類、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,評估風險等級,並依風險等級選擇 有效之控制設備。